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国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6月9日
附件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定价监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准确记录和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