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六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七条 折旧费指按与输配电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和一定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第八条 运行维护费指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一)材料费指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二)修理费指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四)其他费用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研究开发费、电力设施保护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土地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按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和专项服务成本分别归集。
第十一条 共用网络服务成本指电网企业利用共用网络经营输配电业务所发生的成本。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应以省级电网为单位按电压等级归集。
第十二条 专项服务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利用自有专用输配电设施为特定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按具体工程项目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