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能源工业法案2005》出台
澳大利亚出台新的国家能源法和国家能源规则
日本电力批发市场开始运行,允许容量为50千瓦以上且供电电压6千伏以上的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商,这部分用户的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达到63%
印度颁布了与2003年电力法案相应的国家电力政策,开始执行输、配电网开放接入
2007年
北欧电交所成为欧洲首个开展核证减排量(CER)交易的电力交易所
俄罗斯开始建立容量机制,由系统调度机构对新增容量进行招标,并支付容量费用(该费用作为系统使用费在全体用户电价中分摊)
印度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电力交易的准则
2008年
俄罗斯完成了拆分俄罗斯统一电力公司RAO和垂直一体化区域电力公司AO-energos的过程
印度颁布《输电项目鼓励竞争指南和输电服务竞标指南》、《开放使用条例》,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NAPCC)
印度能源交易所和印度电力交易所开始正式运营
2009年
欧盟发布第三能源法案,要求将垂直一体化公司的垄断业务拆分出来,各成员国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制定协调一致的电力市场规则,促进电力市场融合和跨国电力交易。北欧与德国联合运作启动日内平衡市场。
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商成立,负责管理国家电力市场和天然气市场
印度电力监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成立国家电力交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