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正面临这样的窘境:《能源法》长期缺位,一些上世纪出台的法律内容与能源发展严重脱节,油气、核电、能源监管等领域单行法缺失,一些法律条文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制,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2014年6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在研究能源安全战略时,提出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包括,能源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原子能法、能源监管条例等。
3月9日,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能源法律体系与行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被代表、委员关注。在经济界别的讨论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吴新雄建议,应抓紧出台《能源法》,修订《电力法》。特别是当前,分布式电源接入规模扩大,区域电网结构发生变化,旧有的法律规定成为能源发展的障碍。
另一个尴尬的状况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与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战略相互矛盾。如,国家支持清洁能源发展,鼓励分布式电站建设,但按照《电力法》规定个人售电必须拿到行政许可证。
现行《电力法》在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上世纪颁发的《电力法》正在经历多轮修改,能源局负责人透露,仅在他的手中就已经有八稿,“法律修订过程非常纠结”。
一个不争的状况是,《电力法》一些条款已经与能源行业发展现状、能源改革的方向矛盾。为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但是按照《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意味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售电违法,必须取得电力许可证。
在目前国家推进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放开售电侧业务,鼓励多个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在改革导向上,也与“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要求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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