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发电厂和输配电企业的税种少、税率低,但从1994年起电力工业的增值税就提高到17%,而且规定电力基本建设中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进项税扣除,税负明显增加。据统计,2010年仅电力增值税约为2600亿元,相当每千瓦时销售电价中纳税7.5分钱,这笔税金是旱涝保收的,即使电力企业亏损照样要按营业收入纳税。
四、电价中加价收费: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国库,支出由中央财政拨付,那时电价中加价收费不多,只有教育附加和路灯收费;市场化改革后,电价中加价成风,中央政府可以加价,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权加价,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涨到每千瓦时几块钱,1995年颁布的《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电力法》颁布后,又发了几个文件,总算把电价中加价风给制止住,但开了一个口子,就是中央政府发个红头文件就可以加价,而且这种加价用户听证会不得讨论。开始只保留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后来又陆续增加了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的省还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等。
所有电价附加收费统统以每度电价收多少钱来收取,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售电量仅3000亿千瓦时,若每千瓦时收1分钱,一年最多收30亿元;但现在全国售电量达5万多亿千瓦时,若每千瓦时收1分钱,一年可以收到500多亿元,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十六倍,极不合理。现在电价中附加收费大约有5分钱,每年收费达2000亿左右,这类收费远高于全国所有电力企业的利润。电价中加价收费,电力工业实行市场化改革后,比计划经济年代要高出许多,而且有的收费项目与电力工业毫无关系,且资金耗费量极大,也很不合理。
五、资金成本: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电力工业没有资金成本的概念,因为发电工程由国家拨款建设,工程建成后从竣工决算中决定工程的固定资产,一般工程总投资大于固定资产额度,当时固定资产形成率约为90%到95%(即工程总投资×90%-95%=工程的固定资产),发电厂或供电局按此固定资产计算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资本金、贷款和还本付息等要求,所以当时电力成本是严重偏低的。中国当时还规定,110千伏及以下的输电线变电站都称为配电工程,城市用户申请用电时,按电力需求容量交纳费用,农村用户不缴费,一般采取集资建配电设施,即地方政府出一点,用户出一点,供电单位出一点,由于集资困难,所以当时农村配电设施十分落后。直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由政府出面组织,向银行贷款,在电价附加中列“农网还贷资金”来归还贷款。总之,在计划经济时代,电力部门成本中都不列入资金成本。
在市场经济国家资金成本的测算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用“累加法”计算企业的资金成本,即按照每个企业的资本构成把应付的利息、应归还的本金、股份的红利、提存的公积金等相加计算。采用这种方法测算把电力企业的负担原封不动地通过电价转嫁到电力用户身上,降低了电力企业在努力提高经济管理合理化方面的积极性。由于这个原因,后来改用“合理利润法”来代替。按照新的测算方法,企业经营的合理利润数额是以企业实有的、有效的资产价值乘以一个固定的利润率值求得。企业实有的、有效使用的资产应当包括:电力事业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在建工程资产的1/2,发电燃料、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资金成本或利润至少要满足两项要求:一是最小偿债率,年度收益(即付息、付税前的利润)与本年偿还债务(包括还本付息)之比,不少于1.5;二是企业自有资金率,企业当年的自有资金占当年投资的比重为30%到50%。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电力企业具有还债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保证企业的负债(包括企业的债务和企业提供的担保)不大于60%到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