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五大电力人士认为,“如果配套政策不到位,仅是取消核准,对企业来说实际是增加负担。因为总有机构来管,又不明确,特别是工作交叉部分,造成各个管理部门相互推诿。一件事情原来一个部门办就可以了,现在可能几个部门办,还不认真的办。国家取消的同时要明确后面的流程,配套的政策要一揽子出台。”
在国家能源局对江苏省新能源简政放权实施情况的监管中就发现,尽管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对光伏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下放,但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联部门没有同时下放相应审批权限,项目业主仍需赴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其中土地、环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对复杂,导致简政放权的综合成效未能完全体现。
能源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临时性措施予以缓解,相关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性有待研究,也极易埋下争议隐患。如个别地市发改委采取了“容缺预审”,即对暂缺个别审批前置条件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按规定补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先受理预审的办法,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再如,按照2014本投资核准目录,在国家总量控制和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交由省级政府核准,但是由于核准下放不配套,涉及的土地、节能、环评、电网接入等仍需要由国家层面的机构和部委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