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以必要性论证确定的功能作为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抽水蓄能电站的调峰填谷功能一般都只是经济功能而不是战略功能。如果风电、核电或太阳能电站基于战略需求,那么与其配合的抽水蓄能的定向服务功能将是战略功能。抽水蓄能的紧急事故备用功能是否是战略功能,视所在电网而定。执行常规经济功能的电站,应严格开展经济评价、论证项目经济可行性。执行战略功能的抽水蓄能电站,则不应以经济评价结论作为电站建设可行与否的判据。对于综合型抽水蓄能电站,开展经济评价时应以机组为单位视功能侧重分别计算,而不是现行做法,只计调峰填谷效益而忽略紧急事故备用等其余效益。
再次,以必要性论证确定的功能作为约束运行方式的基本依据。以本质功能为立项依据,加大了不同项目立项条件的差异,使得不同抽水蓄能电站(机组)的“身份”不再一致。为了维护抽水蓄能的开发秩序,抽水蓄能必要性论证应有足够的严肃性——原则上,承担紧急事故备用功能的机组,不应以赚取电价差额收益为目的频繁参与调峰填谷;调峰填谷机组,也不应随意变换为停机备用。
第四,以机组功能定位为依据,确定电站建设和运营成本的补偿机制。不同功能的抽水蓄能电站,应采用不同的补偿机制。比如,调峰填谷型适用两部制,紧急事故备用和定向服务型更适用容量制。紧急事故备用及定向服务型抽水蓄能电站,应特别加强造价监督和管理,并在核定电费标准时严格控制其利润水平,以合理控制建设热情,避免过度开发。
最后,应依据本质功能,合理确定电站建设运行成本的承担者。紧急事故备用型抽水蓄能电站很大程度上是电网的应有设施,能推动电网质量升级。根据我国销售电价核算模式,电网的所有投资和运营成本都会转化到销售电费中。因此,紧急事故备用型抽水蓄能电站的投资费用应当由电力客户承担。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目前电价机制下,抽水蓄能电站承担备用功能,有很大的容量效益,其受益者为发电企业。对此,受益的发电企业也应有所承担。调峰填谷型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费用应由受益的火电厂全额承担。核电、风电或太阳能电站通常是跨区域输电,这些电站替代了受电客户所在省份的常规火电站,受电客户享受了环保成果。因此,定向服务型抽水蓄能机组的费用应由接受该机组所服务的核电、风电或太阳能电站电能的客户承担。
(作者分别系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发展策划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