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竞争性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灵活多样。美国没有全国性的电力市场,只有大约8-10个区域电力市场,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组织的集中竞价交易市场,通常由区域输电组织(RTO)或独立系统运营商(ISO)负责运营,集中竞价,其优势是便于统一协调,但机制本身也为个别市场成员提供了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另一类是以双边交易为基础、不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这种模式给市场成员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但也给系统的协调调度带来困难。无论是集中竞价的电力市场,还是建立在双边交易基础上的电力市场,都可以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作为电力监管机构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不支持或鼓励某个特定的区域电力市场模式。
三是在国家电力政策上,引入竞争与加强监管并行。美国的电力工业政策重点是引入竞争而不单纯放松管制,竞争与有效监管并行,依靠竞争和监管确保电力批发市场的公平和合理的价格。历史上,由于2000-2001年的加州电力危机,是否引入竞争在政策层面曾一度存在争议,但随着2005年《能源政策法》的颁布实施,引入竞争作为国家电力政策得以确立。FERC的监管责任在于推动竞争政策得以实施,使电力市场朝着竞争与监管协调的方向发展。
美国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美国电力行业实行联邦和州两级监管体系,市场准入和电价监管是主要的监管手段。联邦层面的电力监管机构主要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电网可靠性、输电业务、电力批发和电力企业并购等,其他监管机构还包括美国核监管委员会(NRC)和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分别负责监管核电站、核燃料设施的安全以及电厂的污染排放。州一级的电力监管机构一般为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或公共服务委员会,职责大致相似,主要负责配电业务、电力零售、电力应急管理和发放电网建设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