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电网建设普遍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补贴机制有待健全。”
8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交《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时做出上述表示。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
据了解,5-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应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 陈昌智表示。
保障性收购难落实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与使用,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调研之后,发现这项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落实。
报告披露,目前,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弃风问题最为严重,2012年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的17%左右。在风力资源丰富的“三北”地区限电尤其严重,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大幅下降,吉林省从2010年的1941小时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时,一些地方风电限电比例超过40%,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
究其原因,报告认为是“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明确规定“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但至今尚未出台。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收购电量,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乏力。
此外,有地方反映,由于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仍采用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让位于火电机组。
其实,能源主管部门并不是没有努力。此前,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到实处,国家能源局一直在积极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将明确电网、发电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年度配额指标任务的方法加以考核,以提升各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是,几年过去了,《管理办法》仍迟迟未能出台,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对自身的配额存在较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