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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提高“外电入浙”比例 增加的购电成本纳入全省电价盘子统筹(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2018/10/22 13:43:38  我要投稿  

(二)保障“四类用能”,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5.保障新兴产业合理用能。在坚持节约用能的前提下,切实保障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用能需求,把新增用能优化配置到新经济领域,以用能结构优化倒逼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能耗低于全省“十三五”期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积极支持工业设计、创意、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等低能耗服务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政府)

6.着力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用能。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点保障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及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网络安全等基础产业合理用能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支持一批数字基础设施项目用能,全力推动数字经济实现倍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政府)

7.切实保障四大建设用能。聚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重点保障大湾区核心区、大花园绿色产业、大通道三大通道和四大枢纽建设以及大都市区数字经济、科创、金融等合理用能需求,扶持一批省重点保障的战略性项目用能,服务保障好四大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

8.全力保障居民合理用能。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居民生活用能放在增量能源配置的首要位置,充分保障居民生活用能的合理增长及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能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省电力公司)

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将全省有限增量用能和腾出的用能空间优先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全省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配置新经济领域,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突出“四个重点”,削减煤炭用量

坚持统调电煤省级统筹、地方耗煤属地负责的原则,2018-2020年我省煤炭消费总量年度控制目标为: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按持平略下降、累计削减2%、累计削减5%的比例削减,并据此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落实到基层。

9.淘汰落后用煤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发布的落后用煤设备目录,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一是淘汰燃煤锅(窑)炉。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完成856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窑)炉的淘汰。二是关停煤气发生炉。到2020年,全面淘汰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和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18年计划淘汰煤气发生炉473台。三是整治工业炉窑。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严格实施工业炉窑能耗标准,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同时,严格耗煤项目准入,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见表2)(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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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减少原料(工艺)用煤。以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减少直接燃烧、炼焦用煤及化工原料用煤。钢铁行业通过外购焦炭等方式逐步削减原料用煤,逐步提高外省熟料生产水泥的比重。鼓励化肥等生产工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

11.合理控制统调燃煤电厂用煤。一是控制统调用煤总量。2018年省统调燃煤机组耗用原煤控制在7880万吨以内,较2017年削减煤炭用量260万吨以上。二是全力争取省外来电,提高“外电入浙”比例。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深化省间电力合作,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外来通道能力,增加皖电东送、宁东机组、福建核电等送电量,增加的购电成本纳入全省电价盘子统筹。三是争取增量气源,提高天然气机组发电量。进一步加大上游管道气和LNG资源组织力度,保障发电用气需求。调整现行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政策,充分发挥现有天然气机组发电能力。四是实行设区市用煤总量控制。以削减“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末档企业、高耗能企业用能用煤量为重点,设立各设区市用煤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12.压减自备电厂发电用煤。逐步将全省现有地方抽凝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改造为背压供热机组。2020年底前,每家企业最多保留1台燃煤抽凝自备机组,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现关停整合。各设区市供热用煤量(含统调供热)控制在2017年水平,所需供热用煤增量由设区市通过用煤减量或等量替代平衡。(责任单位:相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四)强化“四项措施”,控制能耗过快增长

13.落实新上项目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明确替代范围,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十三五”控制目标的新上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从严控制重点地区用能指标,对已经用完“十三五”能耗增量指标的地区,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明显低于全省“十三五”控制目标的项目外,新上项目能耗实行减量或等量替代。同时,尽快建立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第三方机构核查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

14. 全面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市场化用能新机制,实行新上高能耗项目有偿获取用能权、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有偿出让用能权制度,尽快建立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交易程序、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并在2018年底前正式实施。同时,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将能耗标准指标纳入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落实。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完善用能差别化政策。继续深化“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动完成区域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各市政府)

15.加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一是新建高耗能行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围绕火电、热电、水泥、玻璃、化纤、石化PTA、印染、造纸、钢铁、饭店等10个行业,变压器、电机、空压机等3个产品制定能效“领跑者”标准。三是定期发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以及能效指标,强化能效标识监管。四是建立能效“领跑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每5年至少调整一次,当期能效“领跑者”为调整后的准入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

16.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2018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57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200万千瓦、风电1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4万千瓦。2019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1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2020年新增非水可再生能源24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增光伏发电50万千瓦、风电1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1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能源“双控”奖励、约谈、通报、问责等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统筹推进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负责将目标任务块块分解到省级部门、条条落实到各市政府,建立可落实、可考核、可量化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领域节能工作。各市政府是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出台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当地目标任务的完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委组织部、省监委,各市政府)

(二)加强政策支持。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关支持政策。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出台相应补贴、支持政策,推动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落实。同时,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末档和落后高耗能企业依法依规实施用电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三)加强督查监察。省政府逐年对各市人民政府开展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进一步强化对能源“双控”形势严峻地区的专项督查,全面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和监测,推动节能减煤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各市政府)

(四)夯实节能基础。加强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将节能信用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对节能失信行为的惩戒。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业,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组织实施锅炉、电机和能量系统优化等六大节能工程。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节能自愿承诺行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加大节能宣传,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政府)

附件:2018年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附件

2018年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两个高水平”建设要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中央环保督察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8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与2015年煤炭消费量持平略下降,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440万吨以上,总量控制在1.38亿吨以内。其中,省统调发电用煤消减260万吨,控制在7880万吨以内,各设区市地方用煤削减180万吨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以淘汰落后耗煤企业、产能、设备为重点,明确淘汰、压减任务,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考核要求。

(三)省市共担、条块结合。采取统调电煤省级统筹、地方耗煤属地负责的方式分块推进。

(四)鼓励先行先进,实行差别化政策。鼓励企业提前关停、淘汰燃煤设施和工艺,优先支持集中用煤、高热值煤和煤耗先进的设备(工艺)用煤,并根据先行先进情况,给予差别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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