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供电营业区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区域配电网经营权,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供电营业区域范围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不得跨供电营业区域从事配电业务。本方案中配电网原则上系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2.售电服务和社会责任。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且拥有该区域配电网绝对控股权的,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经营业务,嵌入电网企业及其他配电网营业区域内的新增220千伏配电线路,经审核主要承担与主网联络作用的,应纳入省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社会责任。具体负责区域内电力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电网企业。
3.综合服务。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丰富和拓展售电业务内涵。
(三)电力用户。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市场主体的权利。
三、售电公司培育与管理
(一)多途径培育售电公司
1.允许电网企业投资组建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组建的售电公司应独立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与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及其他非市场化业务分开,确保公平竞争,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2.允许发电企业投资组建配电、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组建的配电、售电公司从事的配电业务、竞争性售电业务,须与发电业务分开。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购电,应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改建或扩建线路的,应遵照电网发展规划,符合增量配电业务的按照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3.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从事售电业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工业园区、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服务公司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等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增项,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4.规范电网外存量配电业务。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建设、运营配电网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开展配电网业务有关规定完备手续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视为增量配电业务统一管理。配电网并网运行的售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内220千伏线路配电业务可自主调度管理,也可委托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孤立于全省电网主网运行的配电网须具备必要的应急备用电源、黑启动等技术能力,确保供电稳定可靠和普遍服务落实。
5.配电、售电及相关业务分开核算。电网企业成立或其他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应与配电业务及其他非市场化业务分开。发电企业成立的配电、售电公司,配电业务、竞争性售电业务和发电业务均应相互独立,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分开。
(二)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亿元人民币)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与设备要求。拥有与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具备开展电能管理服务的技术能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4.专业人员条件
(1)无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节能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2)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相关资质条件
(1)存量配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按照国家增量配电业务管理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补充相关核准手续,符合上述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申请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明确供电营业区、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配电业务。
(2)增量配电业务。增量配电业务须纳入全省配电网建设规划,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按规定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赋予相应资格。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准入和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
(1)一注册。省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得交易资格。省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入市注册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内完成正式注册,与市场主体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办理交易平台使用账户及数字证书,并组织相关专业培训。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省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2)一承诺。售电主体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省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等交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相关业务许可等相关资料。
(3)一公示。接受注册后,省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将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省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市场交易主体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山东能源监管办核实相关情况后裁决。
(4)三备案。省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2.退出管理
(1)强制退出。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取消注册,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入市场。
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②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③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④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
(3)退出后善后处理。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由交易机构在目录中删除并取消注册,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或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供电服务,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退出的,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供电服务。
交易机构应及时将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电费结算
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相关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参照电网企业,承担本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收费、结算。
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以结算并开具发票。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应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市场建设初期,没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进入市场后,交易机构根据交易执行结果出具结算凭据,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结算电费,并向用户开具发票;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售电公司应得的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
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输配电价核定前,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市场购电价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价格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输配电价核定后,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五、实施步骤
(一)市场建设初期(2018年底前)
1.放开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依据售电公司的资产、场所、设备、人员、信用等各类资质条件,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准入程序,让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进入市场。制定出台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售电公司可代理用户、发电企业参与交易,也可以相互间购电;可跨行业从事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为电力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
2.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选取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探索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运营机制及服务方式。
(二)市场建设中后期(2019年-2020年)
1.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总结配电业务放开试点经验,制定配电网投资及运营管理办法。
2.建立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快建设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契约精神和履约意识,对发生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重点观察名单,对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通过信用监管减少投机现象,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六、组织实施
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售电侧改革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售电侧改革工作中的问题,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售电侧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售电侧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做好增量配电网项目规划、实施等工作。省物价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价格监管职责。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公平开放电网、电量结算和统计等相关工作。省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主体注册管理。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不断深入。
售电侧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进展及售电市场的跟踪,及时分析评估试点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切实防范存在风险,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山东省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有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营,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