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121号)的竞争性分配程序,现已完成初步审核和审核确认两个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2017年全省共有13个县(市、区)、10个 镇(街道、开发区)申请竞争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经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均符合专家评审要求(详见附表)。
二、专家评审
(一)评审时间地点
评审时间:2017年3月7—8日,地点:杭州。
(二)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由省有关部门抽签确定7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评审方式
采用申报材料评审和电话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打分排序。
三、有关要求
(一)请参加专家评审的县(市、区)于3月6日(周一)前将答辩人员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报至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二)请答辩人员做好答辩准备,并在评审期间全天保持手机开机状态。
特此公告。
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日
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为及时有效发挥我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导向作用,规范、公平、公开使用专项资金,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支持全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公开竞争性分配方式,通过对示范县、示范镇建设补助,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标准,推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加快我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
二、清洁能源示范县
(一)申报条件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禀赋好、社会认知度高、有支持鼓励政策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示范县。
2.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总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6万吨标准煤的县(市、区)。
3.通过新建重点项目,2018年全县(市、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总能源消费比重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二)资金补助规定
1.单个示范县(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
2.专项资金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
3.新建重点项目包括: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50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电站项目(20兆瓦以上);风电项目(30兆瓦以上);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项目(1000户以上)、集中式地热能利用项目(单个项目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000户以上);大型沼气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50千瓦以上,包括新建和扩容项目);大型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0.5万吨以上,包括新建和扩容项目);生物质液体燃料项目、海洋能项目等。
4.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瓦,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沼气发电、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光热构件项目、海洋能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