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扶持
[指标&补贴]微电网内部的分布式电源纳入当年的建设规模指标,可执行现有分布式能源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政策。通过城镇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等现有专项建设基金专项,加大微电网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微电网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售配电业务]鼓励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支持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获得供电资质,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售电业务,并承担微电网内的保底供电服务。
[融资&绿色信贷支持]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
注:按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规定,配电网建设改造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
1.可适当调整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和部分准入条件:①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②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③项目建设期限较长的,企业可申请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但需确保企业发行债券资质在此期间未发生不良变化,同时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可优化债券品种方案设计:①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②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金。
3.可创新融资担保方式:①允许配售电企业以应收售电款、电网资产收益权等为专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②允许装备制造企业以对资质优良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收账款为专项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4.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商业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在微电网项目服务范围内,鼓励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微电网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交易电量(含内部和外部)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研究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进行电量交换的价格机制。
[需求侧管理]研究制定微电网所在地区的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电网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的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并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实施意见》,于上周公布了首批示范项目名单。《实施意见》中明确,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主要有两种模式: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
模式一: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因地制宜)
定义
面向终端用户电、热、冷、气等多种用能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开发、互补利用传统能源和新能源,优化布局建设一体化集成供能基础设施,通过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智能微网等方式,实现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
应用区域
在新城镇、新产业园区、新建大型公用设施(机场、车站、医院、学校等)、商务区和海岛地区等新增用能区域。
能源供给来源
因地制宜实施传统能源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协同开发利用。
实现方式
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智能微网等方式。
主要任务
1.加强终端供能系统统筹规划和一体化建设
2.优化布局电力、燃气、热力、供冷、供水管廊等基础设施
3.为用户提供高效智能的能源供应和相关增值服务、能源需求侧管理
4.推动能源就地清洁生产和就近消纳,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5.加强余热、余压以及工业副产品、生活垃圾等能源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主要在既有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区等集中用能区域)
建设原则&方式
以综合能源效率最大化,热、电、冷等负荷就地平衡调节;
供能经济合理具有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
统筹优化系统配置,年平均化石能源转换效率应高于70%。
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建成国家级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示范工程20项以上;
到2020年,各省(区、市)新建产业园区采用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的比例达到50%左右,既有产业园区实施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改造的比例达到30%左右。
价格政策制定方向
在能源价格市场化机制形成前,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行有利于提高系统效率的电价、热价、气价等新的价格形成机制;
实施峰谷价格、季节价格、可中断价格、高可靠性价格、两部制价格等科学价格制度;
推广落实气、电价格联动等价格机制,引导电力、天然气用户主动参与需求侧管理。
注:具体政策由国家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