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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6/12/23 9:08:29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颁发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本通知所指配电网的范围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确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通知。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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