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10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扶持方式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并明确各部门责任。意见指出,依托吉林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支持规模,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和动力电池及材料、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研发与产业化给予重点支持,对研发和产业化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50%的资金支持。
“十三五”期间,2016年省内整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3000辆(含微型车及其微型专用车)、商用车1000辆,以后每年递增50%,完成当年销售指标,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全力推动产业发展
(一)加快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依托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支持规模,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和动力电池及材料、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研发与产业化给予重点支持,对研发和产业化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50%的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推动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省内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及控制系统、驱动电机、动力电池三大系统综合试验与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开展协同攻关,进一步提高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体系能力。对创新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给予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鼓励和支持整车企业积极开发符合国家推广应用标准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款50万元资金奖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实施产品销售奖励。“十三五”期间,2016年省内整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3000辆(含微型车及其微型专用车)、商用车1000辆,以后每年递增50%,完成当年销售指标,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加大开放合作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商,对国内外同行业知名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设立新公司,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对其开展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省财政厅负责)
(六)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依托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纳社会资本,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适时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子基金。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助保金池”和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为新能源汽车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减半收取担保费。(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抓好省内推广应用
(八)加快全省推广应用。依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报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吉财产业〔2016〕339号),全力做好推广目标任务的落实。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参与公交、出租车、客运、城市物流、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运营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全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并在运营线路开发、出租车经营权数量增加上优先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各市(州)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尽快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办法,形成完善的国家、省、市三级补贴政策体系。(各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