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点企业主要业务
(一)供电服务业务
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包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支付接入其配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配电网服务业务
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1.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2.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3.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4.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三)保底供电服务业务
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4.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四)增值服务业务
配电网运营者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2.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试点的组织领导
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应按照“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严格履行试点手续,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实施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管,建立定期汇报协调工作机制。
(二)探索创新供电方式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市场化、保底供电等多种方式向受托用户售电,并可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用电、科学用电的服务,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促进能源消费革命。
(三)保障供电安全可靠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承担配电网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应确保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