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流程
(一)申报程序
1.凡具备第三条1—6款条件的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申请。
2.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经信委。
3.省经信委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纳入试点名单,明确供电营业范围,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法人资格、股权结构等。
2.企业配电网项目规划纳入山西省配电网建设改造‘十三五’规划或省级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等相关材料(新建配电网工程必备)。
3.政府部门批准的园区材料,包括行政区划范围、地理平面图等(各类园区项目必备)。
4.运营设施情况,分电压等级的线路名称和长度、分电压等级的供电设备容量、输配电范围、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配电接线图等相关资料(存量配电网资产必备)。
5.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及技术资格,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和工作经历说明。
6.试点企业或其上级部门出具的符合供电要求的营业场所证明。
7.开展供电营业必备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计量、试验、维修、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等。
8.履行电力社会普通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承诺书。
四、试点内容
(一)鼓励社会资本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新增配电网建设
1.企业规划建设。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根据电力市场需求,编制配电网规划,企业配电网规划需纳入山西省配电网建设改造‘十三五’规划或省级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增量配电网项目审批执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2.政府规划建设。地方政府规划建设、扩建、改造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等并签订协议。
3.社会资本投资收益方式。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新增配电网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运营配电业务;也可以通过固定投资回报率方式、资产重组产权多元化等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不参与运营。
4.公平接入系统。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公开接入流程和信息、承诺办理期限,对纳入试点的企业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二)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配电价格核定和结算方式
1.配电价格核定。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输配电价有关政策规定核定。配电网价格核定前,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具体为:售电公司向用户售电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标准后执行。
2.交易结算。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配电费(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电网企业代收除外);按照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并出具结算发票,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三)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运营模式
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既可在配电网区域内购、售电,以市场化、保底供电等多种方式向受托用户售电;也可在配电网区域外购、售电。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1.配电网区域内承担保底供电服务。配电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享有保底供电服务,其用电继续执行山西目录销售电价。
2.配电网区域内的市场交易。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并向区域内电力用户售电,执行电力直接交易价格。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向配电区域外电源购电,购电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或售电公司交易价格)+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的输电价格(含交叉补贴和线损)+售电公司配电价格(含交叉补贴和线损)+政府性基金等四部分组成;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向配电区域内电源购电的,购电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或售电公司交易价格)+售电公司配电价格(含交叉补贴和线损)+政府性基金等三部分组成。
3.配电网区域外购售电。同无配电网资产、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四)供电运营区域内的电源点(自备)运营模式
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自备电厂是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各项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
(五)探索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风险防范机制
为有效防范风险,对拥有配电网资产的配售电公司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缴纳售电保证金,实行保证金额度与允许售电规模联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