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追加考核。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进行考核。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三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设在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应配置独立的通信专用电源系统,当交流电源中断时,为保证通信设备可靠供电,通信专用蓄电池组的供电能力不少于8小时。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系统)应具备完善的通信监测系统和必需的声响告警装置,监控信号应接入到电厂综合监控系统或有人值班处。并网发电厂通信系统应纳入电网通信运行考核。
1.23.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时,必须按照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可抗力除外),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1)影响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指挥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误动、拒动,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造成语音调度指令不能按时下达、继电保护和远动信息不能正常传输,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电路全部中断的。
(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