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辅助服务
第十八条辅助服务计量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及调度计划等。
第十九条辅助服务有关技术参数按照《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式水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机组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
(一)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发电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二)并网发电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万千瓦。
并网发电机组AGC月可用率=(AGC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三)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40%,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调节容量缺额每天考核1分/万千瓦。
(四)AGC机组的调节速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在其投入运行的时段按照其调节速率的缺额每小时考核1分/万千瓦。
(五)AGC机组的调节精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机组,按照投入运行时段的调节精度缺额每小时考核1分/精度单位。
(六)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1分。
(七)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从上次AGC装置停用时间起均按照AGC装置不可用统计。
(八)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时,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AGC服务。
(九)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要求如下:
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1.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60s;
AGC调节精度为±3%。
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40s;
AGC调节精度为±3%。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技术要求,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
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二)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万千瓦。
对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用调频功能的机组,每次考核2分/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