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性支出效益分享机制的引入,可以进一步抑制配电企业盲目投资的冲动,也对配电企业持续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配电网络区域分布的特点,配电企业都在各自的服务范围内占有垄断地位,因此本身是没有竞争的,监管机构将不同配电企业进行对标,并对对标结果差的企业进行惩罚,实质上是使配电企业之间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
资本性支出事后审查机制的引入,意味着配电企业必须更加审慎、高效地进行必要的投资,从而间接抑制消费者的用电成本。
引入共享资产分担规则,意味着配电公司不再享受利用监管资产进行非监管业务而得到额外收益,体现了对用户的公平原则,是对配电公司收入更精确地计算。
澳大利亚配电监管政策演变的启示
第一,监管改革必须适应国情实际。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条件都不同,因此没有可以完全照搬的改革模式。澳大利亚虽然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是曾经是英联邦国家,因此并没有采用美国式区域电力市场,形成众多配电企业分散经营,各自选取不同的监管方式,而是主要借鉴了英国,由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建立统一的电力市场,形成了配电企业由少数几家公司占有寡头垄断的格局。
第二,监管政策应该适应社会和行业发展。
配电监管政策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对配电行业和企业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配电监管政策变化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电力行业发展相适应。在电力供应不足时,配电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促进配电基础设施规模的增加,这个阶段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各国配电业务都由政府直接管理,在垂直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内部,集中力量推动规模壮大;在电力供应量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后,监管开始通过政策规范并引导配电企业提高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供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行更合理的资源分配;在全球气候变暖、环境状况日趋恶劣、资源逐渐枯竭的当下,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很多国家开始调整政策,以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监管可以采用丰富的手段。
监管不是直接干涉企业的内部经营。澳大利亚的监管更侧重于利用经济的、激励性的手段引导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比如对持续改进资本性支出和运营支出的激励,以及促进企业开发和应用可再生能源消纳技术、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激励机制。
打破电力企业的垄断地位一直是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输配电企业拥有线网的天然垄断性质是不争的事实。澳大利亚监管通过对不同配电企业进行对标,并依据对标结果对企业进行奖惩,有效地创造出配电企业之间竞争关系。
第四,监管政策需要适当满足各方利益。
电力监管改革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和出发点各不相同。作为公共事业类的公司,电力企业有责任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安全、可靠的电力,因此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电力设备维护和改造,需要技术和设备升级以满足低碳发展的要求。电力企业的投资者希望电力企业有良好的收益,取得最大程度的投资回报。消费者则期望用最低的费用获得充足、稳定的电力供应。澳大利亚的配电监管政策的收入模型可以使企业正常投资和经营成本得到有效回收,一方面可以保证配电行业的有序成长和电力供应,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股东有稳定的回报。同时,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敦促企业持续降本增效,将消费者成本增长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