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调整:在RAB的滚动模型中考虑了通货膨胀的因素。通货膨胀水平的预测采用央行的通货膨胀预测数据。
监管折旧:计算方法与构件模型中折旧补偿部分相同。
资产处置:退出运行的老旧设备和故障设备的价值,要从RAB中扣除。
澳大利亚配电监管政策最新变化及特点
2014年,澳大利亚能源监管机构公布了《更优监管政策》框架性文件,将配电监管机制由价格上限制改为收入上限制,修改了计算配电企业最大允许收入的一些计算方法和参数,并引入了新的激励和审查机制。《更优监管政策》最早于2016年在维多利亚州的配电公司率先应用。
《更优监管政策》带来的新变化
由价格上限制改为收入上限制。《更优监管政策》将加权平均价格上限制调整为收入上限制,组成配电企业收入的收入构建模型中各组成部分不变,配电公司的实际收入以监管机构批复的最大允许收入为限,与配电公司的实际配电量脱离了关系。
引入针对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分享机制(CESS)。CESS的原理和计算方法与针对运营支出的效益分享机制(EBSS)基本相同。若配电公司在某一监管年度资本性支出减少,从而在该监管期发生了效率提升,那么其在该年度的支出减少量将留转5年(与监管周期相同),配电公司在接下来的5年里依然可得到效率提升带来的收益,相反若该监管期效率下降,超出的支出也会对未来支出的补偿造成影响。
对对标结果差的企业进行惩罚。在某监管期内,如果一家配电企业的对标结果明显差于其他配电公司,这家公司在本监管期期末申请下一监管周期收入时,监管机构会将这家公司与对标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部分直接从配电公司提交的收入申请建议中减掉。
对资本性支出进行更严格的事后审查。监管机构将对已完成资本性支出进行事后审查,如果出现超支情况,且监管机构认为部分或全部超支是无效率支出,将无法计入下一监管期的资产基数,即意味着超支部分由配电企业自行承担。
引入共享资产分担规则。配电网络资产除了提供受监管的配电服务外,也可以用于其他竞争性业务,这样的资产被定义为共享资产。在现有监管政策下,只要一个配电资产是监管资产,则该资产是监管资产基数的一部分,可以享受相应的监管回报。在更优监管政策下,如果共享资产非监管收入高于监管收入的1%,相应收入将被扣减,最高扣减金额为监管收入的10%。
《更优监管政策》的特点
《更优监管政策》是顺应澳大利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产物,强调配电企业要为消费者长远利益考虑而对配电网络进行有效投资和运营。
实行收入上限制后,配电企业的实际收入与实际的配电量无关,在当前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和用电需求较为平稳的环境中更为公平合理,能够减少配电企业受到的影响,保证相对平稳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