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售电市场活跃,投资配网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
自2015年3月份9号文下发以来,国内售电市场活跃,已经成立售电公司总数在数百家,五大电力等大型发电企业也在布局售电业务,售电市场改革提速。
根据电改9号文及配套文件,售电公司分为3类:1、电网售电公司;2、有配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3、独立经营权的售电公司。也可分为两类,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拥有配网。
配网是电力市场核心资产。从地方政府角度来说,投资配网可拉动GDP,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地方政府首选可以拉动GDP的配网投资;从企业来战略布局看,配网是核心战略资产,未来结合分布式能源、微网等,投资配网可能是赢利点。基于此,对大型国企、地方企业来说,投资配网是无可回避的问题。
对于电改,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有四方面感触:(1)地方政府很冲动,借助电改降低工商业成本诉求强烈,投资配网拉动GDP意愿强烈;(2)电网企业不被动,电网公司正在积极应对改革带来的一系列问题;(3)售电公司很激动,民营投资人纷纷将战略重点转入增量配网和售电业务;(4)大型发电集团很主动,不想错过战略布局机会。
对于独立售电公司而言,主要是商业模式设计的问题。现在独立售电公司主要赚取电力买卖差价,随着竞争加剧,超额利润将不复存在。未来独立售电公司的盈利来源是提供增值服务,包括运维服务、能源服务、能效服务、需求侧响应服务等等。
四、关于配网主体遴选、输配网界定等具体问题
1.配电网投资主体的遴选机制问题。售电牌照是售电公司的基本准入方法,在配网投资主体的选择上各地有自己的方法。如重庆市发改委在2015年1382号文件中明确,“在试点范围内,放开增量配网投资建设业务,按照符合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质优价低等原则,由增量配网所在园区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方式选择建设主体。”重庆希望将配网投资主体遴选机制和PPP模式结合起来,这对于用户和地方政府而言,配网建设有更多的空间,能够减少对电网公司的依赖。
2.配网排他性许可实施问题。实际上是供电营业区如何调整的问题。按照《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本轮电改放开配售电市场,一个区域内允许有多家售电公司,这就意味着原有的供电营业区需要重新调整。如,重庆指定部分园区作为售电公司的营业区,;广东提出“因电力市场改革或历史原因逐步形成的趸售、独立电网区域,电网运营企业可以向省级部门申请设立独立供电营业区,原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划分的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对应缩小。”
3.增量配电网界定问题。本次放开增量配电网并非放开存量配电网,9号文提出“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增量配网的划分有时间和产权两个维度。从时间划分上,《重庆市售电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直接规定“两江新区、长寿经开区”等范围属于增量配网。对于用户范围的确定,重庆方案提出:“自2015年11月28日起国家批准我市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之日起,在试点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电力用户,除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外,均可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存量用户及其同址扩容新增电量不纳入此次试点。”
在产权角度上,山西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也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均视同增量配电业务。
4.输配环节界定问题。一是按照电压等级区分输配环节,220千伏(含)以上为输电网,不属于放开投资范围。二是按照在电网中功能,变电站是枢纽站还是终端站,如果属220千伏的终端站,可以作为配网向社会开放投资。
5、发电企业投资建设专用线的问题。我们认为发电企业建设线路的需求与现行政策有冲突。(1)投资配网需要行政许可,企业自行建设受到约束;(2)配电网络依然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同一地区只允许一家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3)按照大用户直购电要求,原电监会规定交易必须通过公用网络实现,不允许直接建设供电线路。
6、分布式能源售电问题。(1)分布式能源是天然的售电商。(2)分布式能源是优良的售电商,在电网结构不足、偏远地区有优势;(3)售电侧改革为分布式能源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