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财政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执行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新《预算法》为抓手,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管理,加大了财政执法和处理处罚力度,并依据公正公开的原则承诺及时对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2015年下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财政部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重大检查,发现了一批违反新《预算法》及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现将地方预决算公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一、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
预决算公开事关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也是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最好的切入点。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要求,2015年底,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涉及省市县三级预算单位258296个。
检查结果表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领域抓紧抓好。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大部分被查单位全面公开政府及预算单位经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相关报表,预决算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在公开率方面,截至检查结束,省、市两级政府预决算公开率均达到100%;县级政府预算公开率达到100%、决算公开率达到99%;部门预决算公开力度加大。在公开渠道方面,99%的政府和部门预决算信息通过网络公开,大部分地区将预决算公开放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显著位置,并要求所属预算单位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总体上看,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评价和认可。
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虽然不断深入,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部门预决算公开有待进一步加强。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全国有36638个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56481个单位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占比分别为14.48%和22.27%。
二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有待提升。17个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159个市级政府未对2015年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汇总情况进行说明。11个省级政府、138个市级政府未公开2014年举借债务情况说明。1601个省级部门、16934个市级部门、91778个县级部门未公开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
三是基层预决算公开内容与社会关注不尽匹配。基层社会公众更关注民生资金等关系切身利益的财政补助情况,与当前基层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存在一定错位,基层预决算公开关注度较低。
检查发现,个别地方对预决算公开工作重视不够,部分预算单位未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报告,触犯了《预算法》的红线。问题较为典型的有:
——福建省省档案局、省工商联、省广播影视集团等38家省直预算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和2014年部门决算。
——山东省省委党校、省政府办公厅等23家省直预算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和2014年部门决算。
——宁波市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监察局等32家市直预算单位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
——贵州省贵阳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46家市直预算单位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66家预算单位中,除2家涉密单位外,53家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55家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
——厦门市思明区应公开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的58家预算单位中,有36家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40家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
——湖南省临武县应公开2014年决算的134家预算单位中,有89家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2015年政府预算于2015年1月15日经区人代会批准,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赛罕区137家应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的单位,公开时间也均超出预算批复后的20日。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和预算单位负责人对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接受社会监督意识相对淡薄。二是部分预算单位以“比照上级部门”为理由拒绝公开预决算信息。三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基层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信息关注度不高,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财政部将检查的整体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做了通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3个省(区、市)党政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做好辖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以预决算公开作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及时研究解决预决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广至全国,深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并将逐步建立完善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