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4)消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电池回收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补贴申请,根据本政策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必要时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一次性充电补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对充电卡发行及使用审核情况,定期与充电卡发行机构结算。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送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与市财政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三)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补贴款。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其中新能源乘用车自2016年9月17日起执行本政策。市财政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政策。
附件:
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2.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置补贴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购置补贴标准
(二)纯电动客车购置补贴标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地方购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上述地方购车补贴与国家购车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