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财政补助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对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国家级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国家的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对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三)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对外开放运营的,还应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三、补助标准
(一)购置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 3.15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
4.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
(二)一次性充电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
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三)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
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四)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五)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四、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
1.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按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应由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按车辆登记注册时间每两个月申请一次,在单数月份的前10天之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税目录车型清单。
(3)车辆销售价降价承诺函。
(4)购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车主为非本市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5)购车企业(个人)的新能源汽车扣减相关补助价格的确认函及委托销售企业申请充电补贴的委托书。
(6)燃油出租车更换成纯电动出租车的须提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的审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