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火电利益之争
3月30日上午,在云南省工信委六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几家水电企业人士正在向负责电改方案起草和执行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
“火电企业就是在搞恶性竞争。”一位企业人士直言不讳。
根据2016年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火电企业和一定规模的水电企业全部纳入市场化交易,取消计划电量,在同一平台竞争。但水电作为清洁能源享有优先发电权,如火电企业竞价获得了一定发电量,则可让水电企业代发电,火电企业和水电企业依据发电收入的2:8来分成。
据记者了解,在3月的交易报价中,火电企业报出的上网价格约0.18元/千瓦时,这低于云南火电行业最低边际发电成本0.2元/千瓦时,一些火电企业凭借低价竞得了交易合同。
水电企业的不满在于,这一交易规则允许火电企业恶性报价,最终由水电企业代为发电,而火电企业“不劳而获”净得发电收入的20%。“这是变相将水电企业的利益转移给火电企业。”一位水电企业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说。
云南省工信委相关负责人对财新记者坦承,上述情况的确有可能发生,这也是电改试点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但政府也需要考虑火电企业的生存问题。
云南共有11家火电企业,均为中央或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近年水电装机量快速增长且遵循清洁能源优先发电原则,火电的利用小时数不断降低,全部处于亏损状态。而云南省政府的考量是,必须保留火电机组作为水电的备用电源,保证云南长期供电的安全稳定。因此政府的确希望转移部分水电企业利润给火电,以保证这11家火电企业不倒闭。
对政府来说,向火电倾斜的交易规则还有一个隐形的“大好处”,就是在枯水期以火电的“低报价”平抑水电的提价冲动。云南省3月火电成交合同,约占市场化交易电量的三分之一。火电企业就算找不到水电企业接单,也愿意为了赚取现金流而赔本发电,因而市场上就会出现火电发电、水电弃水的怪现象。
令部分水电企业更为不满的是,云南省政府在设计2016年电改方案时,已经预留了火电机组长期备用费。规定不参与市场竞价的第二类中小水电企业以及风电企业,虽然可以电量全额上网,但上网电价也要下降,降价幅度参照其他市场化交易的水电企业的平均降价幅度,这部分降价的资金,就是云南火电长期备用的补偿资金。
这正是刘吉全指出的云南省工信委在制定201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时存在对部分中小水电企业强制降价的不公平问题。
“我不参与竞价,但却要参照别人的降价幅度来降价,我自己的命运为什么不能自己掌握?”刘吉全说,他认为政府强制降价毫无道理,而与他有类似命运的一些风电企业也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自己的异议。
云南省工信委认为,这种“被”降价,体现的是一种公平,即让中小水电和风电企业与其他大型水电一起,共同承担云南省电力市场产能过剩的压力。
2015年,云南省电力市场化方案给予了火电与水电同等的2142小时基数电量,火电企业可通过发电权交易获得部分收益,上网电价则按火电上网电价执行,60%归属火电企业,40%归属水电企业。
财新记者从云南省工信委了解到,2015年通过发电权交易,云南省的水电企业共向火电企业转移收入约达12亿元。
一位电力专家分析称,云南省对火电倾斜的政策,实质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这令电力市场化运行无法实现;此外,以备用电源名义强制保留全部火电企业的做法,也值得商榷,电网本身应该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供需平衡,不应局限在云南省内。“云南省政府保火电的目的还是为了稳定就业和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