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一家风电企业相关负责人所言:“我们现在属于量价齐跌,去年在甘肃除了弃风电量损失,还有5000多万度的交易电量基本是零电价,只能拿到标杆电价差额的部分。如果不参加交易,那就没有上网电量,但参加交易以后,我们总的发电量,也没有比之前增加多少。”
还有更甚的做法是,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所得,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中,要求风电企业将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
全国多个省份的上述做法大有“制度化”、“常态化”趋势,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还为这些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打上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幌子。《可再生能源法》中所说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是“量”的全额和“价”的全额,只有“保量保价”,才能使风电项目获得合理收益。
弃风、弃光问题如果不能尽快有效解决,我国提出的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15%的目标承诺就不可能兑现,不仅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任务无法完成,一个本可以领先全球的战略新兴产业也会半路夭折。
当务之急,需要政府部门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尽快发布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小时数,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应该按照保证风电光伏项目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电网企业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完成全额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发电权。
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只有在“保价保量”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才能对超额部分进行市场交易并执行市场价格。
风电、光伏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