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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售电市场主体培育、竞争与监管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作者:何兆成  2016/5/5 9:19:00  我要投稿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9号文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作为本轮改革的一大亮点,售电侧改革直接面对广大的电力用户,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用电成本和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对评价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具有重要作用。在改革的具体过程中,应将培育售电主体、做好售电侧竞争机制设计、完善监管制度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同步加强、同步推进,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售电侧改革目标。

售电市场主体培育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按照9号文整体设计,第一阶段我国电力市场化交易主要有现货市场竞价交易,和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为核心的中长期双边交易。售电公司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这两种交易,售电侧主要放开批发市场,暂不对零售市场放开。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应具有一定门槛,有售电规模和资产要求。同时,售电公司还应具有与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相适应的技术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与市场交易报价、合同签订、信息交换、客户服务等功能。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售电侧将进一步放开零售市场,届时可大大降低售电公司的售电规模和资产等硬件要求,只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条件。

二、售电公司业态及赢利模式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作为电网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主要承担过去供电公司的供电及服务工作,也可以代理用户参与市场竞争性交易,收入主要来源于购售电差价。按照输配电价改革设计思路,最终这类公司的成本仍将归集到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中,届时除供电营业区内政策性保底供电用户缴纳的电费外,其收入还有输配电费。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改革初期可能主要采用配售一体混业经营模式,它们可以代理用户从市场中购电,从买卖电力的差价中获利,也可以收取配电费。由于有固定的电力用户,这类售电公司的赢利较为稳定。为防止形成新的垄断,应允许其他售电公司无歧视进入其运营范围从事售电业务。

独立售电公司主要代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交易从买方或卖方收取服务费,其发展将取决于他们为代理方提供创新业务的能力。在市场机制和监管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其发展空间受到的制约因数最多,特别是来自有输配电网或配电网运营权的竞争对手的压力。独立售电公司不能只搞简单的销售代理,其要想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创新服务体现价值。如吸引并整合更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以形成规模可观的需求响应资源。美国的一些售电公司就通过能源优化利用管理,组织居民用户把中央空调系统集中起来调度而获得增值服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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