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可靠性中心应当建立电力行业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规程和数据标准,开展全国发电、输变电、供电等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统一的可靠性规程和数据标准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并统计报送以下电力可靠性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发电机组,4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发电机组,全部核电机组,200兆瓦及以上容量机组主要辅助设备,风能、太阳能并网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
(二)输变电可靠性信息,包括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信息,高压直流输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信息;
(四)省调及以上机组调度运行信息;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六)其他相关可靠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