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以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建立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可靠性中心应当组织拟定电力可靠性行业标准和规程;开展电力系统设施性能和运行情况的可靠性评估预测;对电力企业可靠性工作体系建立、信息化建设、信息报送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检查,对重点地区、重要企业开展督查。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按照规程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并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可靠性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派出机构可发布辖区内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