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未分时)
注:以上电价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为: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392分钱;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业生产用电除外)0.83分钱;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外)1.9分钱;
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用电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3.5分钱。
表3:上海市居民用户电价表
注:一、居民用户分时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二、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