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就目前形势看,有许多自备电厂有给周边用户供电的诉求。面对这些诉求,配套文件提出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备电厂在承担社会责任、缴纳各项费用后即可成为合格的发电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但近年来,某些自备电厂通过逃避承担社会责任应缴费用,包括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来降低发电成本,这对于其他发电企业参与竞争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工业企业在行业的竞争力。
三、配电网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可靠供电
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和网络属性决定了电网需要统一规划,从而实现输配电网协调发展、网源协调发展,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电力商品不能大规模储存、生产与消费实时平衡的特性也决定了电网的安全运行需要服从统一的并网和运行标准。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后,配电网的建设运营将出现多个主体,要保障电网安全和用户利益,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增量配电项目应纳入当地统一的电网规划。避免由于配电网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配电资产利用效率低下和投资浪费的问题,同时确保输配网协调发展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法律、信用和市场环境仍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加强对多个配电资产的统一规划是保障我国配电网有序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关键措施之一。
二是尽快建立增量配电网并网及运营的标准规范。社会资本的涌入能够带动配电网的发展,但同时也会出现建设和运行标准不统一,甚至为了节省成本降低建设运营质量的现象。因此,需要尽快提出增量配电网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竣工验收、运行指标等保障电网安全、供电质量以及用户利益的技术标准。
总之,增量配电环节放开可能与发、售、用等环节关联在一起,形式也可能多样化,实施时需要统筹考虑投资回报、社会责任、市场垄断、电网有序发展和安全运行等多种复杂因素,在配套制定相关细则的基础上有序推进。
(作者供职于国网能源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