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场成员注册管理。文件明确提出,由省级政府按年度公布当地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主体,对用户目录实时动态监管,这样就对市场成员的准入标准有了严格的考核要求。同时,市场成员与交易机构须签订入市协议和交易平台使用协议,由交易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4、交易组织。组织交易是交易平台的主要职责,交易组织的规范性是交易平台规范运行的必要条件。文件明确了交易组织的具体职责:“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平台供市场成员开展双边交易、集中交易。按照交易规则完成交易准备,发布电力交易公告,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
5、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交易计划的编制与跟踪,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以保障交易的规范性、公平性。因此,文件指出:“根据各类交易合同编制日交易等交易计划,告知市场成员,并提交调度机构执行,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确保交易合同和优先发用电权合同得到有效的执行”。
6、交易结算。文件指出:“根据市场交易发展情况及市场主体意愿,逐步细化完善交易计算相关办法,规范交易结算职能”。交易机构不参与结算,只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从而避免提供结算依据与交易结算联合产生寻租空间。
7、信息发布。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同时促进交易规则的完善和市场公平。因此,文件指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汇总、整理、分析和发布电力交易相关数据及信息”。
8、风险防控。电力是特殊商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至关重要。在交易平台的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实施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从而降低改革风险。因此,文件指出:“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的监控分析,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按规则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怎样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
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能够为政府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利于形成立体多维的监管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我们不仅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也要重视外部独立机构以及市场参与者等多元力量参与,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电力交易中的辅助作用。为此,《实施意见》从市场监管、外部审计、业务稽核三方面,给出了加强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的具体操作方案。
1、市场监管。有效的市场监管,是建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体系的重要保障。因此,文件提出:“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交易机构实施监管。为维护市场秩序,交易机构按授权对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定、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报告”。
2、外部审计。外部审计中,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关系,不需看交易机构的眼色行事,而只需对国家、社会和法律负责,从而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文件提出:“试点交易机构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发布”。
3、业务稽核。第三方机构对电力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对于强化交易机构的内控机制、促进交易平台的规范运行和防范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文件提出:“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并提出完善规则等相关建议”。
综上分析,《实施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在综合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和体制传统的基础上,明确了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的目标任务并细化了具体的改革举措。应该说,这是一份从电改实际需求和现实可行性出发,具有较高共识度和较好操作性的理性务实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