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形式。电力交易机构的建设要因地制宜,既可以将现有的交易机构进行“整建制划拨”,也可以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文件指出:“交易机构的组建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会员制等组织形式。其中,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可以吸纳第三方机构、发售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参股”。具有电子化集中交易、电力市场设计等方面经验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改善交易机构的治理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3、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类别选派代表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旨在维护市场“三公”,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文件明确了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电力交易中的作用,有利于与政府监管一起构建“纵横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有利于促进交易规则的完善和市场公平。
4、体系框架。电力交易机构的体系框架设定要以促进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为目标,既要避免数量太少不能满足交易需要,又要避免数量太多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文件指出:“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国家和区域、省(区、市)交易机构,形成分工明确、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的全国电力交易机构体系”。并明确了交易机构间的关系:“各交易机构之间仅有业务合作关系,互不隶属、相互开放”,这和目前电网企业一体化设置的三级电力交易中心体系有了本质区别。
5、人事财务权限。文件指出:“试点交易机构应具有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管”,同时对人员和收入来源也予以了明确。交易机构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保持独立,可以使其不受上级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干扰,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电力市场。
6、交易与调度业务衔接。近年来电网企业内部已经将两个部门进行了功能区分,配合效果总体良好。由于交易机构的独立,必须对两者的职责及业务关系予以进一步厘清。文件指出:“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短期和即时交易由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共同实现”。具体说,年度、月度的交易及电力电量平衡由交易机构来完成,调度机构在执行交易结果的基础上,负责日内的实时电量交易、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辅助服务交易及电力平衡。除非在紧急情况或系统发生故障时,调度不得随意调整交易结果。
三、如何打造规范运行的交易平台?
《实施意见》从拟定交易规则、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市场成员注册管理、交易组织、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交易结算、信息发布和风险防控八个方面,对交易平台的规范运行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案,以更好地支撑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接入,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安全的交易服务。
1、拟定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公平是实现交易结果公平的制度前提。为此,文件明确指出,市场交易品种的设计、交易规则的编制需以市场建设目标和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即交易规则需随市场环境变化而灵活调整。
2、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交易平台是信息与信息系统的物理载体,有必要根据市场实际需要不断健全功能,理应充分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提升平台的信息交互、共享水平,从而提高各项交易进行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