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两只手”的关系
本轮电改配套方案的特点之一是推动市场化改革和加强政府监管并重,有利于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是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一方面要“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市场壁垒,无歧视开放电网”。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监管部门对电力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二是组建电力交易机构一方面将交易业务从电网企业中剥离,促进电力交易服务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的共同监管责任,并通过外部审计和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监管。
三是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将售电企业纳入“信用中国”国家信用系统,加强监管及风险防范。
四是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可平等参与市场购电,进一步放宽了自备电厂的自主权。同时,明确各省级发改(能源)、经信(工信)、价格、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承担开展组织协调、专项监管、项目管理、运行改造、规费征收等监管责任。
由于我国电力市场本身存在的固有市场缺陷,以及长期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当前放开售电和发电市场必然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提高电力市场监管能力是电改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三、“放开两头”与“管住中间”相结合,建立新型电力体制框架
在电力系统的发、输、配、售四个环节中,9号文件出台前除发电侧部分实现多元竞争外,产业链其他环节由电网企业垄断,以购销差价为盈利模式。本轮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体制框架,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