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力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电网企业更是央企。作为国有企业,本身是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同时,作为国有企业,也有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作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基础能源企业,更有必须履行电力普通服务的责任。
记者:《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您认为有效竞争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益处?
邢雷:其实,整个电力体制改革就是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由于输配电环节的自然垄断性质,就必须从发电和售电这两头环节来推进市场化改革,既实现发电企业竞价上网,有利于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技术,降低能耗,而售电市场化改革则给消费者以选择权,从而促进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促进发电成本降低和能源高效利用。有效竞争体制应该在公平上开展,即真正实现各类主体进入发电、售电市场的公平,接入电网的公平,法律、政策执行上的公平,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电力体制改革的目的。
记者:《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将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但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允许适当体现地区特点。您认为不同地区可以有哪些不同的特点?
邢雷:本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能源资源禀赋不同,输电距离差距很大,因此,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特点。比如,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可以不同,电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和不丰富的地区也会有差别,电力输出省份和电力输入省份也会不同。但总的来说,输配电价格就是成本、收益和税金三部分,具体成本和收益的核定,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显然,不同省份电网建设难度不同,维护费用也就不同,电网密度不同,维护费用也会不同,所以,应该根据各省特点确定。
记者:有专家称,新电改的市场化思路对清洁能源发电来说是双刃剑。电网只靠收“过路费”盈利,就更容易无差别地接入达到安全和稳定运行指标的各种电源,可以解决清洁能源的电网接入问题。但市场化之后,电网不再统购包销,由用户自主选择用电,清洁能源只能靠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等方式吸引用户。作为电网企业,在新模式下接入电源时将如何考虑,对清洁能源有何建议?
邢雷: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尤其在输配电价格确定后,作为电网企业,将只靠收过网费来生存,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电网企业在接入电源时只会考虑符合电网运行的各种指标,并没有对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开绿灯的义务,电力用户自主选择用电企业的权利也不应得到限制,因此,作为清洁能源发电企业,一方面要进一步大力降低成本,努力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应该予以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继续支持,同时,国家也可以制定保障性收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