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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外两类电力监管模式不同之处在哪?(2)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来源:能源观察    2015/10/28 9:01:58  我要投稿  

一、收入上限制

(1)监管的主要对象为企业年度收入。监管机构在监管期开始前认定企业的年度允许收入上限,监管期内,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微调。

(2)成本事先认定。企业在监管期开始前提交包含资本回报、运营支出等年收入构成要素的商业计划。上报与批复过程是监管方与企业博弈的过程,批复结果反映了监管方对企业降本增效的要求和服务质量标准。

(3)差异事后调整。一旦商业计划最终确定,企业即被要求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如果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发生偏差,被监管者将会受到惩罚(高于计划)或者奖励(低于计划)。

(4)监管期时间间隔较长。一般为3-5年。

(5)澳大利亚输电、菲律宾输电、葡萄牙输电、英国输配电均采用此种模式。

二、价格上限制

(1)监管的主要对象为电价。监管机构确定电价上限,企业的电价要确定在低于等于上限电价的范围内。

(2)运营成本和电量事先预测,投资成本事后认定。电价上限的制定过程中,监管机构核定企业上一期发生的投资,预测本期运营成本及售电量,得出电价上限。本监管期结束后,监管方综合对企业生产绩效、供电质量以及售电量等因素的要求和预测,形成效率因子X,通过RPI-X对电价在下一监管期内每年调节电价,从而使企业可以保留一部分效率提升带来的超额利润,消费者也可以分享到一部分效率提升带来的电价降低福利。

(3)能源成本完全传导至终端电价。企业不会在电力买卖环节赚取利润,也不承担能源成本过高带来的损失。

(4)监管期时间间隔较长。一般为3-5年。

(5)巴西配电(含售电)采用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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