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劳务提供阶段
在受托公司初建阶段,更多的只能开展劳务提供业务,即供电公司将原来供电所承担的一切生产维护、营销服务工作以打包的方式通过约定合同委托给受托公司,通过业务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委托业务的具体范围、数量、质量目标、合同价款预算标准、结算程序,并且为任务的完成设立诸多考核小项目分值。供电公司在各地设立供电所或者中心供电服务区,负责对该区域的受托公司县市分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任务扣除相应分值,扣减应该支付的农网维护费。这种模式其实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基站代维中早就实现,且运作相当成功。
在这个阶段,受托公司总体上说还只是简单的劳务输出单位,除了380伏业扩报装收入和380伏以下用户产权侧有偿服务收入外,基本没有自己独立的利润空间,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区域,创收能力及创收途径很有限。在此阶段,供电公司和受托公司之间还只是业务上的合同关系,并不涉及中低压电网资产权属关系,只能是一个发展的低级阶段,时间应该为五到十年左右,是一个人财物积聚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时期。
受托公司要建立业务闭环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供电企业对专业工作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受托公司运营过程中接受供电企业和供电所对委托业务的专业指导、监督,在评价考核后按委托合同约定结算委托费用。
在这个阶段,公司的业务范畴是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代维和少量的电费代收工作。在当前集中抄表和电费社会化代收程度比较高的情况下,补漏抄表、电费代收工作量较小,主要是少数因各种原因批扣不成功用户的上门或者停电催存电费。代维工作主要是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单元的维护,比如台区变压器及附件、10千伏及以下线路、中低压线路电杆等。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代维工作内容和要求,代维设备单元数量及类型应该制作成代维设备实施确认书,在代维执行期内,对代维区域内新增设备应该纳入日常巡检范围内。代维考核结果与合同付款、代维费用核算和结算、年度准入资格等相挂钩。在代收代维合同中,双方应就安全责任划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受托公司应确保整个代维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遵守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对其发生的一切自身、供电公司或用户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代维人员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维护规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设备损坏、重大电网故障),供电公司应及时中止代维工作,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应解除代维协议,并取消受托公司两年内(由合同终止日起)在当地承担代维工作的资格。
供电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尊重受托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加强工作指导,但不得直接参与受托公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委托业务质量评价标准和办法,不断完善业务委托协议细则,就委托业务范围、工作标准、关键指标、费用核定、运营监管、安全责任、违约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供电企业监督管理标准、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供电所的实时评价作用,依法合规对委托业务进行有力管控,确保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