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运行维护费原则上按照各项费用分别核定。
1.材料费。材料费是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及生产用燃料等。
材料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实际水平的平均值核定。
2.修理费。修理费是指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发生的费用。修理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实际水平的平均值核定,各年修理费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5%。
3.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电网企业为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电网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研究开发费、电力设施保护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土地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据实核定,各年其他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2%。
(三)下列成本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价准许成本: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2.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4.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6.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