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网的独家交易权,大用户直购电可能有一些突破,但也是有限的。可再生能源成本高、供应不稳定,接入条件有限,电网可能会对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与传统能源相比,这对可再生能源有一定的不公平性。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并网进行了规定。由谁负责电网接入实则是能否顺利实施并网的关键问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体现了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由此造成实践中,在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方面,存在部分地区发电项目规划建设与接网工程规划建设不协调、发电工程与配套电网工程核准及建设周期不匹配等问题。
最后是关于电网开放的立法选择。建议放在行业立法中,即《电力法》中。其理由在于:
一是通过行业法规制电网开放行为,可以充分考虑到行业特殊性;
二是电网开放是通过国家为电网企业设置强制性义务的途径而实现的,其行为需要通过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而监管机构监管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是行业法;
三是我国现行《电力法》已经对输配电网开放做出了一些规定,从法律有效衔接的角度来看,对输配电网开放的规定也应纳入到《电力法》调整范围之内。《能源法》中可以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应该放在《电力法》中,包括电网接入的平等、接入条件的平等、输送容量分配的平等、开放对象的平等、各类电网企业之间的平等、信息披露内容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在设计规则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能危及电网的安全,要按照技术上可行的标准进行开放。此外还要考虑经济上的要求。开放对象要囊括全部的最终用户,同级的或次级的电网,以及生产企业或储存设施,这些网络接口都应该公平地允许进入。要实行无差别待遇。信息披露要有透明度。在规则设计时,要明确政府监管的范围。(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