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两种组织形式的选择而言,不但理论上存在着争论,实践上的差异更大。但无论如何中国电力体制改革都需要在一体化形式和分离形式两种基本的竞争市场组织形式中做出方向性的抉择。简单来说,所谓一体化和分离是针对电量、输电容量和备用容量等是否分别定价,以及系统运营机构对远期市场的控制程度而言。在一体化形式下,系统运营机构往往通过市场主体报价和系统优化的方法控制所有交易;在分离形式下,系统运营机构则主要管理电网阻塞和实时平衡,最小限度地干预各类远期交易。尽管两种组织形式在特定理论条件下具有相同效果,但现实差异明显。一体化形式包括美国的新英格兰、纽约,以及2001年之间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分离化形式则包括澳大利亚和美国德州等。
9号文的努力方向似乎是直接向分离形式迈进:既主张扩大双边交易,又主张对电网使用采取成本加成定价,还主张备用的双边交易或补偿机制。但多管齐下的措施背后是对理论和国际经验的误解,及对现实情况的偏离,结果将是既损害原有的协作经济性,又无法释放市场激励。实际上,进入21世纪后,各国竞争性电力市场的组织形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其本质是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协作性和市场激励间重新寻求最佳权衡。
这一过程得益于机制设计理论的支撑,但本身性质上属于契约关系的发展。理论上,如果契约关系足够充分,那么选择一体化和分离形式并无显著差异,但现实契约关系总是不充分的。中国目前尚不具备竞争性的一体化组织形式下的基本契约关系。在这种条件下,直接向更自由化的组织形式过渡,难度极高,风险极大。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来看,中国都应适宜选择侧重于系统协作性的一体化组织形式,国际经验上可借鉴电力库的组织特征。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电力商品的独特技术特征决定了电力市场比任何其他商品市场都更加需要机制设计,也正因为如此,改革方案的系统思维才更加重要。9号文配套方案必须要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明确改革思路,消除改革隐患。(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