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在大家热火朝天的猜测首批“售电牌照”花落谁家的同时,也有专家表示售电牌照根本不存在,那么众多分析报道中所说的“售电牌照”到底长什么样?售电公司的成立门槛是什么?今天的能源花边社,能豆君就带大家扒一扒“售电牌照”是不是真的存在。
今年3月,电改“9号文”正式出炉。售电侧改革可谓是其中的亮点和重点,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等改变让人眼前一亮。
售电牌照,只是个传说
“9号文”发出当月,深圳市深电能售电有限公司随即成立,引发大家关于售电牌照的讨论。
无所不能在3月27日的报道中也表明,当时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开始向民营售电公司发放售电经营许可证。
此后的短短4个月间,广东、山东、江苏、黑龙江等地也注册成立了十余家独立的售电公司。8月,集团公司首家售电公司宁夏能源铝业也正式成立,五大发电集团也开始进军售电市场。因此,关于获得第一批“售电牌照”的猜测也越来越多。
能豆君就这个问题请教了光伏、电网、电改方面的众多专家能豆粉后发现,“售电牌照”这个说法或许并不存在。比起“牌照”,更有可能出现的是售电市场的准入许可。
据能豆君了解,此前关于售电牌照的概念主要来自《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该条款完整描述为: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从以前的《电力法》来看,售电公司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电力业务许可证再能从事售电业务。但是今年4月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已经对《电力法》做出修改,删去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取得营业执照已不是售电企业开展售电业务的限制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许可并不是传说中的售电牌照。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能源经济系教授吴疆也曾在采访中表示,所谓的“售电牌照”,这并不是新事物,电监会资质中心发许可证都普及了,现在全国各个供电局和地方售电都有资质许可,这不是什么稀罕事。售电业务本身不算什么,售电市场的放开才是重点。
虽然形式上的“售电牌照”并不存在,但是按照现有《电力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售电企业想真正参与售电业务还有一个门槛要过。即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也就是说,现行《电力法》规定各地方只能存在一家售电公司,这才是“牌照”的本质所在。
众多专家学者在本轮电改9号文发布之后也纷纷表示,这一条款这与电改“9号文”提出的完全开放售电侧市场的目标相互矛盾,而原有的电力法规也已成为真正实现电改目标的阻碍。
最新的消息,8月5日,包括《电力法》、《能源法》在内的五部法律法规已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结果如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