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能源互联网是李克强总理“互联网+”概念的具体延伸, 也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能源领域工作的重点。相对于能源互联网的概念、理念、目标、核心技术等研究内容,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能源互联网背景下的商业运营模式研究相对较少。然而可以预见的是, 能源互联网的商业模式相较于现有的能源交易领域商业模式将具有交易主体多元化、商品多样化、决策分散化、信息透明化、时间即时化、管理市场化等特点, 这与现有的商业模式有较大不同。加之新电改深入的背景, 研究能源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对于推进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和推动能源互联网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将以我国能源互联网工作的推进阶段为基点, 探究能源互联网潜在的商业模式及各商业模式的特点与适用情况, 并提出与工程建设推广同步的商业模式推进阶段性建议。
就目前而言, 我国推进能源互联网建设主要采用的是试点加推广模式, 即先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园区或地市(地区或城市)进行能源互联网工程试点, 并将试点逐渐丰富, 连接, 进而形成更大规模的能源互联网络。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机制的成熟, 未来能源互联网商业运营模式的总体发展将趋于扁平化和分散化。然而, 在试点阶段, 能源互联网的商业模式选择需要兼顾区域发展和整体发展的平衡协调, 也需要考虑区域内部机制的灵活性与示范效益。综合考虑试点的建设过程和参与主体, 小规模的试点项目在建设初期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渐进式自适应能效激励分摊机制”商业模式, 并同期打造能源互联网领域的商业信用机制, 在市场环境和技术相对成熟后可考虑逐步引入多元化、分散化新型商业模式, 为更多市场主体开放能源互联网接口。
1相对集中的渐进式自适应能效分摊机制
(1) 机制模式综述
对区域能源互联网的运营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并与主网、其余区域互联网的综合运营效益进行对标。对标结果将反应为价格落差由区域能源互联网内的参与主体分摊, 从而改变各主体的参与成本和收益, 进而产生激励效果。在示范区内部, 对各主体也进行相应的考核与激励, 从而确定价格落差具体分配标准。
(2) 基于多种定价机制的价格模式
定价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基本价: 对应基本供应, 基本符合与基本能效表现。
激励价: 以“享受者付费, 服务者获偿”为原则对示范区和示范区内的各主体进行激励。不同于常态下的享受和服务, 渐进式自适应能效分摊机制下的“享受者”是指能效低于标准的市场主体, 它相当于得到能效高于标准的市场主体的“服务”, 因此在进行收益分配的时候, 将倾向于“服务者”。具体而言, 参与定价的能效标准主要包括: 负荷趋同性, 调峰幅度, 调节速率, 响应及时性, 多能替代转化效率。
以电网负荷为例, 将示范区负荷曲线与主网进行比较, 进而形成示范区与主网负荷趋同性激励补偿电价。若示范区的负荷曲线较主网或标杆电网峰谷更为平缓, 则主网“享受”了示范区的“服务”, 应在电价上对示范区进行补贴。反之, 则需要示范区对主网进行补偿。
协议价: 为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博弈和选择权, 市场主体之间可自行议价。
(3) 基于大数据的能源互联网区域集中多能调度服务平台
示范区能量流、信息流和价值流结合的实现主要依托于能源互联网区域集中多能调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多能平台)实现。多能服务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在满足用户用能需求的条件下实现能源互联网的能效最大化。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原理, 多能平台应实现以下关键技术: 能源替代效益测算, 市场主体分类标杆能效和各主体实际能效测算, 用户分类用能情况测算, 用户用能边际效益测算, 用户用能中断边际损失测算。实际建设中, 可先根据周边地区和本地区历史数据得出理论标杆值。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收集、分析数据并对标杆值进行修正最后逐渐逼近真实值、适应实际的能源供需环境。多能平台可实现示范区市场机制的渐进成熟和自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