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配合安装业主可投诉
新《规定》明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在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建设中,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自建或代建充电设施。对于商务楼宇,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车场(库)经营者与第三方合作共建。对于加油(气)站、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结合用户需求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试点。
居民家庭住宅可享峰谷电价
《规定》明确,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同时,充电服务费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充电设施建设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