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对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2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4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