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决定,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是国务院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方向,此次修法意味着供电营业机构可以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更多的售电主体可以进入市场了,有意开展售电业务的企业可以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在取得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开展前期工作。
早在2013年7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将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至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臻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供电营业许可证”与“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核定”两者整合到了一起,企业不用再去跑供电营业区的审批事项,直接申领《供电营业许可证》即可,《供电营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力范围在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