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已经下发,明确了改革重点和路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作;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改革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也就是大家简称的:“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生产环节计划管制的放开,相应的电力市场机制必须跟上,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电力市场机制,笔者结合工作体会,提出如下观点和建议,与大家共勉。
1“三放开”体制改革一定程度解放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自主权。
2002年,以“厂网分离”为标志的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计划体制基础上,电力市场建设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东北、华东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虽然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但同时在推进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办法摆脱行政计划管制,包括项目核准制、价格审批制、年度计划电量分配制。项目核准制以保证未来的电力供应和电量平衡为基础,电价审批以核准项目所估算的设备利用小时数为核价依据,年度计划电量分配机制,落实了项目核准制和电价审批制对电力投资回报的预想,三个制度互相依托,形成完整的闭环运行。这种体制优点很突出,可以有效地调控行业发展速度。如:2005年至2014年期间,全国每年新建发电装机平均大约在1亿千瓦左右,有力保障了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相反,这样的机制,同样也存在明显的弊端,从近20年的实践来看,电力需求增长不确定性较大,难以准确预测,国家集中决策审批的方式难以适应这样的变化,其次,项目核准制剥夺了电力企业分散决策权和发展的部分自主经营权。价格审批制锁定了电力生产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的价格,年度发电计划分配又锁定了上网电量,发电企业自然丧失了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价格不能够波动,电量不能够自主营销确定,电力项目不能够自主决策,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自然举步艰难。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 “三放开”内容实质还原了电力商品属性,营造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以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提高了电力企业的自主权。
2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电力市场?
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电力市场?或者说什么才是电力市场?这是当前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通常,电力市场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市场是指在无歧视开放输电网和配电网的基础上,发电企业与大用户、售电商开展直接交易和现货交易以及期货等电力衍生品交易的市场,配电商仍在其专营区内经营售电业务和垄断经营配电业务,其主要特点是电能交易量大,如对用电量要求不高的新加坡,2014年10月开放的低电压用户,要求每月平均用电量超过四千度;零售市场是指在批发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配电服务,允许电力零售商进入市场,中小电力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供电商的售电侧市场形态,其特点购电主体的用电量小,电压等级低。两者紧密相关,零售商在批发市场里买电,又在零售市场里卖电,应该说没有市场化的批发市场,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零售市场。两者区别同样明显,批发市场通常以现货市场为标志,现货市场采用统一平台方式进行集中交易,而零售市场通常不需要统一平台和集中交易。由于电力批发市场需要有集中交易的平台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实时电力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而且市场集中度较高,需要系统的设计和严格的监管,备受关注,因而俗称的“电力市场”一般指电力的批发市场。从目前世界各国开展的电力市场建设情况看,必须批发市场开动起来,才能推动零售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本文主要谈批发市场。
很多人会认为,由政府牵头搭建一个市场平台,让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进行自由协商或集中竞价,达成协议后签订购售电合同,同时与电网企业签订输电服务合同,由电网企业负责输送电力并收取过网费,政府负责审定过网费和监管市场秩序,这就是“电力市场”。持这种观点应该说对电力市场的认识还过于简单化,只是认为电力市场应该还原电力的一般商品属性,而没有看到电力市场机制还应适应电力的特殊物理属性,要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物理约束和客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