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还规定,线路与树木的安全距离,包括垂直距离和净空距离均有明确规定,110KV、220KV、500KV、±800KV等各电压等级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距树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米、4.5米、7米、13.5米;110KV、220KV、500KV、±800KV等各电压等级线路导线在最大风偏时距树木的净空距离应不小于3.5米、4米、7米、13.5米。
当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依法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
明确了8类窃电行为 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
众所周知,窃电情况时有发生,按照原规定,窃电者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即可,《条例》对此也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电力行政责任,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还明确了窃电电量的认定和计算。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8类窃电行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擅自改变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软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
同时,《条例》新增两类窃电行为,一是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二是擅自改变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电力设施布局应纳入城乡规划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众所周知,川藏联网工程为了绕开竹巴龙自然保护区而“五跨”金沙江,当电线和变电站的布局规划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规划发生冲突了,应如何处理怎么办?
《条例》二十一、二十二条对电网规划提出了具体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电力设施布局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此外,针对突发事件,《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件危害,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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