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收购多年无果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就指出,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此后,广东、江苏、河南、四川、贵州等5省试行节能调度后,较好地解决了弃风弃光等问题,但在向全国铺开的时候却遇到阻碍。
此后,多个文件也都有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和优先调度的相关表述。2013年7月出台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2013年11月出台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然而,历经多年利益博弈,最终结果是,清洁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未得到优先调度的待遇,弃光弃风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传统的计划调度下,发电量的多少通常是按照发电厂或发电机组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成本来确定,并未考虑节能减排及环保因素。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优先调度的一定是火电。”一位风电场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位业内学者对记者表示,应尽快改变现行的发电量计划指标体系,不能因为考虑火电企业经济效益问题而多烧煤,减少可再生能源上网和调度。
某风电设备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可再生能源已经从我国能源格局中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主体地位。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战略定位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环境建设滞后,致使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落实,各方利益协调机制不畅,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甚至违背《可再生能源法》宗旨出台规章制度,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迫切需要对《可再生能源法》及《电力法》进行修订,从法律这一基础和根本上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地位。只有这样,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才能落到实处。”该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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