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指导意见从电力电量平衡、利益补偿机制、需求侧管理三方面提出25条措施保障清洁能源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
各地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在制定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清洁能源比重较小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清洁能源与化石能源是此消彼长关系,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与煤电之间的利益调节问题,关系清洁能源发展。
新疆特变电工新能源公司人士认为,在没有国家政策扶持下,如果将新能源推向市场,新能源发电目前不具备竞争力。“由于新能源发电波动较大,影响电网运行,电网也不愿大量接收新能源并网。煤电调峰的利益补偿机制不建立,弃风等问题就难以解决。”
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确定年度发电计划和跨省区送受电计划后,电力企业应据此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并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